窃听之恶甚于回扣

发布时间:2020-05-25 02:11:15


□ 杨 涛

近日,记者接到匿名举报,指北京肿瘤医院两位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举报材料中提供了包含8段视频的光盘和相关文字材料。两医生均承认视频中的医生就是自己。陈姓医生承认数钱,但称完全是个人活动,与业务无关。两名医生均否认收取医药代表回扣,并称从未干涉过其他医生用药。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卫生局纠风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新京报》10月30日报道)

这起“回扣门”的结果,我们不妨静待有关部门去调查吧。但是,据当事人之一陈医生称,经过对视频的反复比对,摄像头装在他办公室排风扇的百叶窗内,也就是说,举报人所获取的视频是通过在他人办公室中安装摄像头所获取的。如果此话属实,我对暗中监视的恐惧甚至超过医生收受回扣的本身。因为,无论打着任何高尚的旗号,秘密窃听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治国家,由于窃听、监视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被加以最严格限制。私人不能实施任何窃听行为,否则就构成犯罪。而公权力为了侦查的需要必须窃听的,也要获得相关司法批准,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保密,窃听资料必须专人保管,及时销毁;非法窃听不但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不被接受作为法庭证据。

在我们国家,公权力进行窃听目前并没有很严格的法律限制,通常为了侦查的需要,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批准对公民进行窃听。但在关于私人窃听的问题上,却是严格禁止的。私人窃听不仅在民法上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更可能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行为。诸多私家侦探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业设备,进行窃听等行为,。前不久,。

但是,公民作为当事人一方在与对方公开进行交谈时所作的录音,不认为是“窃听”。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当事人一方与对方进行的谈话,对于双方来说就不属于隐私,进行录音提交法庭是合法有效的,但也不能随意对外公布。实践中,也有行贿人录取自己与受贿人的谈话提交检察机关,这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为了获取医生收取“回扣”的证据,公民私自在他人的办公室或者其他场所安装摄像头窃听他人的行为,绝对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应当摒弃的行为。因为,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良好目的而采取违法的手段,一旦不择手段被默许,受到侵犯的就不仅是那些我们视为坏人的人,更可能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可惜,如今许多网民的思维被一腔正义所裹挟,从网上披露韩峰涉及隐私的日记,到冒充官员的名字进行所谓的“财产公示”,再到对医生的窃听,人们往往忘记了,恶的手段往往并不会带来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