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博客爆潜规则追踪:重诊疗还是撇责任医生很纠结
发布时间:2019-08-23 22:34:15
新快报记者 陈杨
网友赞副厅长敢说真话,业界也加入讨论《侵权责任法》,指新法让医生两面为难
: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事故处理照顾医院专家面子(详见昨日A4版),引起网友热议,。
既然有“潜规则”,那法律能否规范?不少医疗界人士昨日加入到对《侵权责任法》的讨论,不少人士认为,部分条例的概念不够明确,让医生两面为难:到底是应该重视诊疗,还是考虑是否会惹事上身,先撇清责任明哲保身?
争议1
手术必然的副作用医院也要赔?
《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点看起来很符合常理,但却引起了医生的思考。
上海长征医院肖湘生教授表示,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损害。
“损害原因可能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损害的范围?什么情况下是允许出现损害呢?”肖湘生教授表示,期待有关部门出台更加明确的规定。
争议2
未尽医疗水平的诊疗赔偿是空文?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院工作的网友“小菜”表示,有患者曾以“不合理诊疗”为由控告医院。但何为“不合理诊疗”?“以前没有一个明确概念,现在我们可以按照纵向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各应有什么水平来看待。”
然而,广州某三甲医院从医多年的张医生表示,虽说此规定看上去细化了,但还是一纸空文。“因为相应的医疗水平是什么,目前根本没个标准。更何况即使在一个医院里,每个医生的水平都不同,难道取平均吗?”张医生表示,他建议以是否违反“临床路径”等诊疗规范作为评判标准。
争议3
药厂药品缺陷医院赔是否冤?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一条例正好印证了“齐二药”事件中,医疗费,赔偿给受害者的判决。当时不少人士觉得中山三院赔的冤枉。
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庄建表示,虽说医院事后可向生产者索赔,但生产者破产了,最终还是让医院买单。“医院目前没有完全的用药自主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如果出现问题,既然要医院承担责任,那就应该先给医院选择的权利。”庄建说。
网友声音
“支持廖厅长,敢说实话,不护短,现在这样的干部太少了,应提拔重用,医院确实有很严重的问题。”
——新浪网友小河
、专家不会鉴定吗?很多医疗事故根本不是过错,而是疾病治疗过程中可能的并发症,我自己就是医生,现在的医疗环境导致很多治疗医生不敢做,很多药不敢开。希望社会不要妖魔化医生,使医患关系更加恶化。”
——网友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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