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7 11:13:15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4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滥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元,取用水资源应办取水许可证等内容。下面是的小编整理的最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应当适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水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和依法用水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和依法用水的意识。

  水利科研机构应当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技术研究纳入科研计划。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节约、保护水资源和依法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排水、水力发电、竹木放流、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全省的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专业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资源规划的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水资源规划经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