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步履蹒跚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08 18:26:15


  核心内容:面对着矿产资源的发展,但是同时这个生态的变化也越来越严重,面对着如此严重一个变化,补偿到底可以从何谈起呢?导致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步履蹒跚的原因是在于哪里呢?主要的问题如何把握?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尤如一把双刃剑,在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指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赔偿和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然而,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虽然开展多年,却进展缓慢。那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究竟面临哪些问题,为何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步履蹒跚?

  问题一 矿山复垦率低,环境治理未纳入企业职责范围

,目前,我国矿山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

  与此同时,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

  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

  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在规划方面还存在着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等诸多问题。

  问题二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没有形成真正法律制度

  我国已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勘探权和采矿权许可证制度、排污费征收制度、限期治理等法律制度。在《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提出了要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中强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提出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2011年3月5日,。但我国目前仍未针对矿山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

  教授指出,地方上的实践工作迫切需要国家制订矿区生态补偿的专门法律,国家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保障,才能使我国各省市地区的矿区生态治理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教授介绍说,目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采取的是征收保证金的做法,但从法律层面来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相关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仅仅提到了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并没有明确的生态补偿的实质规定。真正提出实质性内容的是在国家部委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从形式来看,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级别较低。名称是指导意见,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制度。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加速了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出台,但这些仅是地方的管理办法和法规,约束力相对较弱,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大大削弱了保证金的实施效果。

  问题三 资金筹措欠缺良性运行机制,专项资金来源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