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0 12:12:15


防洪法全文已于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全文共计八章六十五条,主要是将原防洪法的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