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提供超范围诊疗须患者同意

发布时间:2019-08-18 22:13:15


南昌市就“全民医保”进行政策补充细化,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期最长为3个月

  讯 记者全来龙、实习生张汐报道:记者昨日从南昌市政府获悉,该市针对此前出台的“全民医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决定对该政策进行补充细化,其中提出,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期最长为3个月,精神病最长医疗期为6个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时,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否则医疗机构要承担部分费用。

  部分人群参保可获补助

  根据这一补充细化之后的“全民医保”政策规定:对城镇低保对象、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退休职工(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六类退役人员(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参保的全部补助资金,按照省定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负担,高出省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须提出申请

  “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进行门诊治疗时,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过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的进入统筹内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并列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

  住院医疗期一般最长为3个月

  这一细化政策规定: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一级医院床位费10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5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期最长为3个月,精神病最长医疗期为6个月,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的,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再重新计算住院次数。

  医院提供超范围诊疗须患者同意

  南昌市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超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服务,须在使用前向参保居民或家属说明并征得同意予以签字(急诊重症抢救期间除外),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将所发生得自费费用总额得50%予以扣留,用于冲减该居民得自费部分,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留金予以扣减。

  同时规定,对2007年参保且2008年续保(指连续缴费满一年、且未间断缴费的续保)的居民,其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6%、6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