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过敏 投诉遭赔偿
发布时间:2020-10-05 03:23:15
近日,调解了一起消费者使用化妆品过敏案件,合法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3月中旬,吉木乃县阿女士在县城某药店以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某深层补水霜。使用后,感觉脸部奇痒且有些红肿,经医生诊断,系使用某产品后产生的过敏反映。阿女士于是找药店老板要求退货和赔偿经济损失,但药店老板只同意为消费者退货,不同意为其赔偿经济损失。阿女士遂以该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为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消协受理后,即与该药店取得联系,指出消费者使用该化妆品后产生过敏现象的事实,且有医生的诊断结论,要求药店正视这一事实,承担责任。经过多次调解,药店决定除了原价退货外,另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50元。
刘新海 申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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