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生与患者呼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2-05 03:20:15
胡丁/作
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设专章对医疗侵权内容进行了专门规范,比如医院不得“过度诊疗”、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等。这对处理医患纠纷将产生重要影响,但也有不少市民及医务人员表示,新法一些规定难以界定,实施起来会有难度,呼唤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患者担忧:“不必要检查”咋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王先生近日患上感冒,感觉浑身乏力、四肢酸痛,到我市一家医院就诊。医生简单询问了症状后,就开出了血常规等几个检查项目。检查下来没发现什么异常,光检查费就花了近200元。王先生觉得只是一个感冒就要检查那么多项目,本想找医生理论,可苦于缺乏专业知识只好不了了之。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这条规定的出台,患者们大都拍手称快,但由于市民对医疗知识是“门外汉”,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判断医生对患者做了哪些不必要的检查。
患者担忧,医生也有顾虑。采访中有医生认为许多必要的基础检查不被患者理解,这也是身为医生来讲最为难的事情。“从医生的角度来看,希望患者提升自己的就诊意识。”我市某医院医生告诉记者,因为个人体质、耐药菌、疾病性质等不同,同为一个感冒症状,有的人可能需要一种抗生素,而另一个人就可能需要两三种抗生素,这不能说医生做了不必要检查。“而这些常识,我们希望患者能够掌握,这样也会减少日后的纠纷。”
举证医疗过错有点难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可以起诉医方,这就是立法的本意。至于能不能胜诉,那是审理中的举证和认定的问题了。如何界定医疗过错责任,一时成为法律界和医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据了解,以前解决医患纠纷的依据是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这只是一个部门条例。这则条例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都暴露出欠缺之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鉴定将逐渐成为历史,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了。但也有律师认为,什么是表明医院有过错的证据,该如何取证?对患者来说比较难。“比如有一个案例是医生抢救病人,氧气瓶拿来一看没有氧气,这样就延误了治疗。这个时候若病人家属拍下这一场景,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抢救室病人家属一般不能进。”我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说。
医生无奈:“生命垂危”咋判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部主任孙玉凯告诉记者,“此类问题,医院遇到最多的情况是‘三无病人’,这些病人没有家属在场又必须治疗。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代签,先行为患者治疗。”孙玉凯介绍,我市各医院基本上都遵循这一原则,但“先行救治”也常常给医生带来麻烦。以往医院紧急救治有可能出现三种不良后果:一是院方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冒险签字给病人动手术,一旦手术失败或手术情况不好,就有可能引来官司,成为被告。其次,如果找不到病人家属,那么病人住院的费用就由医院来承担。另外,家属为了逃避交费,反过来说不同意动手术,医院也只能吃哑巴亏。
“患者隐私”咋保护?
“现在从法律上对医生的这一行为给予保障,让医生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医生认为,法律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可“先行救治”,但“生命垂危”这个概念不好判定,即使医生之间认识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应该作出更明确、充分专业化的细节规定,避免医患矛盾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护士排队叫名字就诊,这就泄露我的隐私了。”“有的医生带了一帮学生进病房,在众多人面前边做检查边讲解,感觉我成了授课模型了。”记者采访发现,很多患者都表示,有就医时隐私被泄露的经历,特别是在妇科、肛肠科等科室。许多患者认为,患者到医院就医,医患双方形成了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担心很难实施。对此,医院也很为难。就诊可以安排叫号机,但是医院是很多医学院校的实习基地,如果不让医学院的学生接触病人,那实习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说,患者隐私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 沙文婧)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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