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腿内钢板断裂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10:20:15


患者腿内钢板断裂赔偿案例

2004年8月,徐某在办事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受伤,造成左大腿骨折,便倒当地医院进行了外伤手术,并在腿内安装了梅花针以固定腿骨。

出院后徐某时而感到腿部不适,2006年12月5日,徐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镇江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陈旧性骨折不愈合,需重新手术。医院在进行详细的检查后,于12月7日对徐某施行了手术并选用了由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滑动型)加压鹅头钉不锈钢板固定腿骨。2006年12月23日,徐某康复出院回家休养。

随着时间的推移,徐某的左腿不短好转,谁知好景不长,2007年6月14日,徐某突然觉得左腿疼痛难忍。他当即乘车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为其左股骨干骨折而进行的鹅头钉固定手术,取出断裂钢板,更换新的钢板。

2007年7月1日,医院再次对徐某施行了手术,去除了断裂的钢板,进行双钢板螺钉固定和取同侧骼骨植骨手术。出院后,徐某想医院索赔,可是医院以其手术程序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不锈钢板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为由拒绝赔偿;徐某便去找不锈钢的生产厂家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事故是由于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徐某多次找医院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涉,协商未果,,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08年5月下旬,鉴定报告结果为:医院对徐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内固定钢板断裂与其手术无关。徐某见鉴定结论认定其腿内的钢板断裂与医院的手术无关,便主动申请撤回了对医院的起诉,要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徐某在使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头钉钢板后发生断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不能证明徐某腿内已断裂的钢板为无缺陷产品,因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推定其生产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因而应赔偿由此给徐某造成的损失。

2008年6月底,、误工费、精神损害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诉讼双方均未上诉,徐某终于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