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手术造成眼角膜损伤 整容患者获赔1.5万
发布时间:2019-08-15 18:50:15
美容手术造成眼角膜损伤 整容患者获赔1.5万
年近五旬的朱女士看到某美容门诊部在报纸上刊登的美容整形广告后,慕名前来并作了拉皮手术。没想到一个简单的拉皮手术却造成朱女士眼角膜的损伤,而且整容效果也不尽人意。为此,朱女士将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应承担完全责任,终审判令美容门诊部赔偿朱女士误工费5698元、退还手术费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3年2月,朱女士因面部皮肤松弛,根据北京某美容门诊部在报纸上刊登的美容整形广告,前往该门诊部接受面部除皱术和下颌吸脂术,门诊部收取了手术费9000元。术后,朱女士以手术造成其眼眉呈“八字”形,右眼角膜上皮破损、病变,视力严重下降,并因手术失败被原工作单位借聘为由,将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要求门诊部退还手术费9000元、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5万元等。
,美容门诊部提出鉴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鉴定的结论均证实该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美容门诊部承担完全责任。在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专家认为,美容门诊部在对朱女士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三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是术中未注意对患者眼睛实施保护措施,致使碘伏消毒液入其右眼,造成患者右眼角膜损伤,二是患者术后出现眼睛疼痛症状后未及时请眼科会诊,使患者右眼角膜损伤未能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三是对患者右眼角膜损伤处理不当,将麻醉药加入滴眼液中交给患者自行使用,加重了患者损伤。
同时,专家亦认为,患者认为面部除皱术未达到应有效果,从鉴定会现场体验看,无明显手术造成的缺陷。但门诊部在术前术后均未为患者进行拍照,违反了美容手术的诊疗常规,且病历记录不完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加强管理。
一中院认为,朱女士与美容门诊部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并在门诊部接受了手术,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门诊部应按照双方的协议以及医疗规范为朱女士实施手术。朱女士在门诊部接受治疗后,身体受到伤害,对此西城医学会和北京市医学会均认定门诊部在实施手术时存在医疗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对损伤后果应承担完全责任。因此,门诊部应对其医疗过失给朱女士造成的身体伤害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赔偿朱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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