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疏忽大意刺破产妇直肠赔偿3.1万
发布时间:2019-08-28 17:00:15
在医院实施分娩手术,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将产妇的阴道与直肠刺穿,造成阴道直肠瘘。9月17日,原告。
原告姚某兰于2007年1月5日9时因怀孕40+2周腹痛入被告新干县人民医院待产。1月6日20时原告分娩时,医生采用会阴侧切手术助产,在实施该手术过程中,不小心让器械从阴道刺入直肠,致使阴道与直肠相通。
当时原告并不知晓此事,后来解大便时,大便从阴道里流出,原告立即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并要求处理此事。经被告妇产科检查发现原告阴道与直肠之间被刺穿,医生自肛门注入水,水便从贯通的洞流进阴道外出。当时医生说原告正处于产后,不便做手术,要求等三、四个月以后来看看情况。
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原告每隔一段时间到妇产科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治疗,但医生只进行伤口检查,消炎擦药,症状无明显好转,原告遂于同年12月10日入住被告处治疗,入院后行抗炎、阴道冲洗3天,12月12日行阴道直肠瘘修补术,半个月后检查手术失败,医生建议原告到南昌去治疗。2008年1月3日,原告因产后直肠阴道瘘修补术后出现肛瘘20余天,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天,1月4日在常规操作下行肛瘘挂线术,经手术修补治疗,阴道直肠瘘已愈合,但原告的会阴距肛门2cm处可见约芝麻大小瘘孔,用探针探查瘘孔直达直肠粘膜,位于肛门括约肌上方,自肛门注入盐水,可见液体自会阴瘘孔溢出。2008年10月17日,原告的损伤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阴道直肠瘘修补术后为玖级伤残。
,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分娩,理应得到安全稳妥的治疗护理,而被告在为原告进行会阴侧切术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原告的阴道与直肠刺穿,造成阴道直肠瘘,并先后二次住院治疗才治愈,被告在此手术过程中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且其亦自认有过错,虽同时辩称原告属特异体质,系手术并发症,但其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观点,根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的阴道直肠瘘虽已治愈,但手术的后果形成肛瘘,该损害位置处于人体的隐私部位,且损害后果将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长期的、较大的不利影响,故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依法有据,但金额应酌情确定。为此,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176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经法官多次做被告思想工作,被告方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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