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骨螺钉脱落患者遭2次罪院方:医疗行为没过错
发布时间:2019-08-12 21:56:15
此为罗先生在协和医院复查时拍摄的X光片。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车祸导致罗先生右股骨颈骨折。他在北京协和医院西院接受手术治疗后,腿疼加剧,提前回院复查。结果发现,手术中打入骨骼中的加压螺钉脱落,骨折固定位置错位。罗先生不得不再次手术,并在患处打入新的螺钉。
罗先生认为协和医院存在过失,,索赔6万余元。司法鉴定的结论显示,协和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
昨天,送达的伤残鉴定结论,他被定为八级伤残。
骨折术后螺钉脱落
2008年10月29日晚6点左右,现年56岁的罗先生骑车至西单附近时发生车祸,被就近送到协和医院西院(北京协和医院西院前身是北京邮电医院,在合并入协和医院后,成为北京协和医院西院区,是三级甲等医院,协和医院很多大夫在东西两院都有出诊)。经检查,罗先生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次日凌晨3点,医院创伤骨科的张医生为罗先生做了闭合内固定手术。
记者看到,手术记录中的手术步骤栏写有“扩孔、攻丝后拧入ICOS空心螺钉”,这样的螺钉共打入3枚,透视见“骨折复位,固定良好”,手术过程顺利。
坐在轮椅上的罗先生回忆说,手术中,他处于局部麻醉状态。他听医生说:“6号钉不行,用7号钉。”他清楚地听见医生用钻在他的骨头上打孔固定螺钉,但是在固定之后医生说要改螺钉,然后又听见再次固定螺钉的声音。
同年11月13日,院方通知罗先生出院,并告知他于12月16日到门诊复查。
罗先生说,出院两周后,也就是11月底,在家中静养的他突然感觉腿疼加剧,骨折处有异响,腿和脚肿得很厉害,而且颜色发紫。他将两腿并在一起,发现自己的右腿好像短了一截。
在家人的陪同下,罗先生提前到医院复查。X光片显示,骨折处用于固定的加压螺钉脱落,骨折固定位置错位。
向协和医院索赔6万
罗先生及家人向院方提出继续治疗但被拒绝。罗先生称,院方当时表示“无法进行修复手术治疗”。
经过多方协调后,罗先生于2009年1月5日在北京另外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修复手术治疗,将脱落的3枚螺钉取出,又重新打入3枚螺钉。但由于最佳治疗时机已被贻误,且骨折处已经打过3枚螺钉,打入新螺钉时没有合适位置,导致罗先生至今无法正常走路,只能坐在轮椅上依靠一位亲戚的“贴身”照顾度日。
“协和医院不但没有治好我,还耽误了治疗时机。”罗先生气愤地说,他的腿再恢复的希望十分渺茫。也正因为如此,罗先生认为协和医院给自己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将对方起诉。
罗先生表示,两次手术及相关费用共计近6万元,大部分已经通过医保报销,因此罗先生索赔的医疗费为1.5万余元,再加上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总额为6万余元。
在此案第一次开庭前,。
昨天中午,,而一级为最高伤残级别。根据他的病情,定下的护理期为两年。对于这个结果,罗先生表示“认可”。
司法鉴定
院方承担一定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于今年4月19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手术效果不佳的原因,和手术中三枚空心钉进针不足,固定力不够坚强有关。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选择的治疗方法是正确的,不过,手术过程中虽然有C臂机监控,但三枚空心钉内固定的受力范围难以保证绝对均匀,术后X光片显示三枚空心钉进针不足,针尖距离股骨头皮质面偏远,导致其固定力下降,影响了骨折的正常愈合。因此,认定“手术过程中骨折复位欠佳、固定力不够坚强,存在缺点”,并作出结论:
医院方存在“固定不充分、复位不完全”的医疗过失,这与罗先生的修复手术后果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其理论参与度为25%。
此结果在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级划分中为C级,意味着医院承担少部分责任,对应的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对这一鉴定结论,医院代表和患者方均表示“认可”。
患者质疑
超范围使用螺钉
今年3月30日,医患双方代表参加了鉴定听证会。会上,罗先生的律师提出医院存在5项医疗过失,其中包括在手术方式的告知义务上存在缺陷;3枚螺钉的进针点选择不合理,固定针的前倾角度不合理;手术后出现螺钉退钉脱落等。
而最重要的一点过失是,罗先生的家属和律师认为医院存在超范围使用螺钉的行为,将本该用于手部和足部的螺钉用到了患者大腿上,罗先生说:“这才是导致螺钉脱落,并导致手术最终失败的最重要原因。”
罗先生的律师告诉记者,这是他们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意外发现的。他们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阅到,罗先生手术中使用的进口螺钉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6第3460152号,螺钉的注册代理及售后服务机构均为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产品适用范围栏明确写着,适用于“手部和足部骨折、整形、骨重建手术内固定”。记者也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的“进口器械”栏内搜索后,看到了。
记者曾多次联系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以“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不在”为理由拒绝记者采访。记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查阅到,厂商“自我介绍”罗先生手术中使用到的I.CO.S.螺钉是款骨足踝外科产品。记者注意到,产品的适用范围中,未明确提及大腿上可使用。
院方表态
医疗行为没过错
医院认为对患者病情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在术前谈话中详细告知了术中及术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也表示理解并签字,因此医院履行了医疗告知义务。
医院承认,在现有医疗技术情况下,闭合复位创伤小,但仍不能达到百分百解剖复位,还存在10%~15%的退钉率,患者出院时骨折复位及内固定位置均满意,伤口愈合良好,因此“固定用加压螺钉脱落”是手术固有的风险或患者自身骨质缺陷所致,医院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就患者提出的螺钉超范围使用的问题,记者曾随同罗先生家属前往协和医院骨科询问,但对方未给回应。
【名词解释】
医疗过失参与度
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如残疾、死亡),将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定量分配,从而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大小,即为医疗过失参与度。
车祸导致罗先生右股骨颈骨折。他在北京协和医院西院接受手术治疗后,腿疼加剧,提前回院复查。结果发现,手术中打入骨骼中的加压螺钉脱落,骨折固定位置错位。罗先生不得不再次手术,并在患处打入新的螺钉。
罗先生认为协和医院存在过失,,索赔6万余元。司法鉴定的结论显示,协和医院应承担一定责任。
昨天,送达的伤残鉴定结论,他被定为八级伤残。
骨折术后螺钉脱落
2008年10月29日晚6点左右,现年56岁的罗先生骑车至西单附近时发生车祸,被就近送到协和医院西院(北京协和医院西院前身是北京邮电医院,在合并入协和医院后,成为北京协和医院西院区,是三级甲等医院,协和医院很多大夫在东西两院都有出诊)。经检查,罗先生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次日凌晨3点,医院创伤骨科的张医生为罗先生做了闭合内固定手术。
记者看到,手术记录中的手术步骤栏写有“扩孔、攻丝后拧入ICOS空心螺钉”,这样的螺钉共打入3枚,透视见“骨折复位,固定良好”,手术过程顺利。
坐在轮椅上的罗先生回忆说,手术中,他处于局部麻醉状态。他听医生说:“6号钉不行,用7号钉。”他清楚地听见医生用钻在他的骨头上打孔固定螺钉,但是在固定之后医生说要改螺钉,然后又听见再次固定螺钉的声音。
同年11月13日,院方通知罗先生出院,并告知他于12月16日到门诊复查。
罗先生说,出院两周后,也就是11月底,在家中静养的他突然感觉腿疼加剧,骨折处有异响,腿和脚肿得很厉害,而且颜色发紫。他将两腿并在一起,发现自己的右腿好像短了一截。
在家人的陪同下,罗先生提前到医院复查。X光片显示,骨折处用于固定的加压螺钉脱落,骨折固定位置错位。
向协和医院索赔6万
罗先生及家人向院方提出继续治疗但被拒绝。罗先生称,院方当时表示“无法进行修复手术治疗”。
经过多方协调后,罗先生于2009年1月5日在北京另外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修复手术治疗,将脱落的3枚螺钉取出,又重新打入3枚螺钉。但由于最佳治疗时机已被贻误,且骨折处已经打过3枚螺钉,打入新螺钉时没有合适位置,导致罗先生至今无法正常走路,只能坐在轮椅上依靠一位亲戚的“贴身”照顾度日。
“协和医院不但没有治好我,还耽误了治疗时机。”罗先生气愤地说,他的腿再恢复的希望十分渺茫。也正因为如此,罗先生认为协和医院给自己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将对方起诉。
罗先生表示,两次手术及相关费用共计近6万元,大部分已经通过医保报销,因此罗先生索赔的医疗费为1.5万余元,再加上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总额为6万余元。
在此案第一次开庭前,。
昨天中午,,而一级为最高伤残级别。根据他的病情,定下的护理期为两年。对于这个结果,罗先生表示“认可”。
司法鉴定
院方承担一定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于今年4月19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手术效果不佳的原因,和手术中三枚空心钉进针不足,固定力不够坚强有关。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选择的治疗方法是正确的,不过,手术过程中虽然有C臂机监控,但三枚空心钉内固定的受力范围难以保证绝对均匀,术后X光片显示三枚空心钉进针不足,针尖距离股骨头皮质面偏远,导致其固定力下降,影响了骨折的正常愈合。因此,认定“手术过程中骨折复位欠佳、固定力不够坚强,存在缺点”,并作出结论:
医院方存在“固定不充分、复位不完全”的医疗过失,这与罗先生的修复手术后果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其理论参与度为25%。
此结果在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级划分中为C级,意味着医院承担少部分责任,对应的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对这一鉴定结论,医院代表和患者方均表示“认可”。
患者质疑
超范围使用螺钉
今年3月30日,医患双方代表参加了鉴定听证会。会上,罗先生的律师提出医院存在5项医疗过失,其中包括在手术方式的告知义务上存在缺陷;3枚螺钉的进针点选择不合理,固定针的前倾角度不合理;手术后出现螺钉退钉脱落等。
而最重要的一点过失是,罗先生的家属和律师认为医院存在超范围使用螺钉的行为,将本该用于手部和足部的螺钉用到了患者大腿上,罗先生说:“这才是导致螺钉脱落,并导致手术最终失败的最重要原因。”
罗先生的律师告诉记者,这是他们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意外发现的。他们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阅到,罗先生手术中使用的进口螺钉注册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6第3460152号,螺钉的注册代理及售后服务机构均为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产品适用范围栏明确写着,适用于“手部和足部骨折、整形、骨重建手术内固定”。记者也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的“进口器械”栏内搜索后,看到了。
记者曾多次联系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以“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不在”为理由拒绝记者采访。记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查阅到,厂商“自我介绍”罗先生手术中使用到的I.CO.S.螺钉是款骨足踝外科产品。记者注意到,产品的适用范围中,未明确提及大腿上可使用。
院方表态
医疗行为没过错
医院认为对患者病情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在术前谈话中详细告知了术中及术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也表示理解并签字,因此医院履行了医疗告知义务。
医院承认,在现有医疗技术情况下,闭合复位创伤小,但仍不能达到百分百解剖复位,还存在10%~15%的退钉率,患者出院时骨折复位及内固定位置均满意,伤口愈合良好,因此“固定用加压螺钉脱落”是手术固有的风险或患者自身骨质缺陷所致,医院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就患者提出的螺钉超范围使用的问题,记者曾随同罗先生家属前往协和医院骨科询问,但对方未给回应。
【名词解释】
医疗过失参与度
在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如残疾、死亡),将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程度进行定量分配,从而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程度大小,即为医疗过失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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