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环断裂致嵌顿患者状告医院赔

发布时间:2021-04-11 09:02:15


取环断裂致嵌顿 患者状告医院赔

  过了更年期的中年妇女顾女士,曾在本市一家医院妇科摘取了体内节育环。摘取环后4年多来,顾女士一直觉得小腹疼痛且连续发烧,经多方寻诊却被告知环残已分裂三段,可能会经肌层壁外游,以当今的医疗水平无法取出,该隐患将伴随她终生。为此,,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总计为人民币17.8万余元。近日,,实际支付1.9万余元。

  2005年6月13日,顾女士前往本市某医院妇科就诊,提出因“放环18年、停经10月,要求取环”。病史记载医院建议分段诊刮+取环术,患者签字表示不愿意行刮宫术,自行承担责任。当日,医院施行取环术。术后盆腔摄片示:盆腔内偏左可见一点大头针大小致密影。6月24日起,顾女士因下腹下坠感,乏力开始就诊于本市新华医院、红房子医院等多家医院。各家医院进行了超声检查,分别给出了“宫颈内口实质结构,钙化?”、“颈管口见强光点,子宫肌层见散光点,左附件炎?”、“宫腔内见3个强光点,盆腔炎”、“残留?”等诊断结论。至2007年9月15日,红房子医院疑难门诊诊断“环残留?盆腔炎?盆腔瘀血症?”2009年4月11日,红房子医院医嘱必要时子宫切除术并计划生育主任会诊一次。同年8月,另一家医院诊断:第三点“可能窜出肌层壁外游”。自2005年6月,顾女士实施取环后至今,因小腹隐痛、或附件炎、或盆腔炎、或IUD嵌顿等在本市多家医院门诊检查及配药近百次,花费医疗费计2万余元,而小腹隐痛未缓。

  2009年6月,该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托市普陀医学会,就该医院对顾女士的诊疗,是否属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顾女士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市医学会二次鉴定,2010年1月中旬,二次鉴定出具鉴定书分析:患者因“放环18年、停经10月”,2005年6月13日到涉案医院就诊,医院对她施行取节育环有手术指证。术前告知患者取节育环可能会存在残留的可能。在取环过程中医院发现节育环嵌顿,取出节育环为不完整物,术后即行盆腔摄片,发现“盆腔内偏左一点大头针大小致密影”,提示有环残留物。鉴定会时查阅送鉴材料及询问双方当事人,医院方在取环后已注意到有残留物,未将此情况明确告知患者,或提出可施行的补救措施,供患者选择。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以至术后,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妇科时才知道取环后有残留存在,不排除患者不适应状与环残留之间存在关联度。环残留与患者放环时间长、环嵌顿导致取环困难,从而影响到环的完整取出,这在现代临床医学难以完全避免。鉴定结论:顾女士与医院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方支付了区级鉴定的鉴定费,顾女士支付了市级鉴定的鉴定费,各3500元。

  2010年4月中旬,顾女士起诉,在术后诊治及检查中被专家明确告知,体内节育环已断成三段,且会通过肌层壁外游,系该取环医院的过错,自己不但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更在精神上始终处于担忧残留物,窜至身体重要器官部位,构成了侵权应予以赔偿。

  法庭上,该医院称对顾女士在医疗过程及之后的诊疗过程不持异议。认为由于顾女士宫内节育环放置时间长,金属特性会变为较脆,特别是顾女士在绝经后,又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取环手术,子宫萎缩也会导致肌体与环发生粘连,从而取环时金属环断裂致嵌顿,这是现代医疗水平无法避免的现象。至于顾女士目前的症状,从医学上无法予以解释,顾女士也无证据证明盆腔炎就是由于环残留造成,虽然该医院对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但还是接受所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同意赔偿顾女士合理损失的30%。

,从顾女士的诊疗过程及鉴定意见看, 2005年6月顾女士接受节育环取环手术后,致环嵌顿残留,为现代临床医学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就此环节医院方并无过错。但当医院方在取环后已注意到有残留物情况,却未将实情告知顾女士,没有及时提出可补救措施,导致顾女士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鉴定结论及顾女士的实际损害后果,,遂作出了一审由医院赔偿顾女士损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