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5 23:54:15


  在医疗纠纷中,符合一定情形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过错责任。实践中,如何判断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医疗鉴定又依据怎样的程序呢?下面就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㈠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

  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

  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

  ⑷用错药物、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⑴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⑵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⑶麻醉管理不当:

  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②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输血的过错

  (1)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

  (2)输入有污染的血。

  (3)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常见的医疗故意有:

  (1)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

  (4)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

  (5)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6)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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