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艾滋者被拒当教师状告教育局案终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06 22:45:15


,反歧视艺术展在羊城晚报创意产业园举办, 林桂炎 摄

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公益机构建议修改《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艾滋歧视条款

羊城晚报记者 赵仲炜 骆苹

,,。而原告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

记者3月24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月23日,获悉判决结果后,,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吴是安徽省安庆市一名四学生,2010年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教师,他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体检过程中,。最终,。

小吴认为,。于是,在同年8月底,小吴选择了起诉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11月12日,行政判决书》称:根据《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上诉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不合格。”

  律师:界定“传染性疾病”被误读

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界定“传染性疾病”时,。

代理律师郑继能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但该公开招聘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比《暂行规定》法律位阶高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 , 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暂行规定》本身也禁止就业歧视。

另一名代理律师、长期从事反歧视诉讼的李方平指出,《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考就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招考的行政行为、包括使用体检标准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进行。但迄今为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招考教师就是没有依据的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 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赞宁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可以作为教师录用体检的标准。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穷尽的(即一法一用,是有针对性的),除有法律明文规定者外,不可以适用类推。

公益机构:连发三封建议信

3月23日,,,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规范教师的体检标准。

信中指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身体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完全排除传染病违反相关法律,,相关特殊要求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据介绍,该案开庭至今,益仁平公益机构已分别三次向人社部、。

,作为携带者平等就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乙肝病毒携带者 ,按照能力就业的提下,他们不但不会增加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开支,而且有助于他们的成长。

  当事人小吴: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结果,小吴哭了。他说,伤心的不仅仅是他自己,,因为“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代表着个群体,我身后还有74万人支持我。如果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承认我们,不录用我们,。”

小吴的父母都是农村人,靠地和打工生活。之所以看重安庆教师招聘,是因为安庆的教育质量整体很不错,而且他需要这份相对高薪且稳定的工作。

现在,小吴已经毕业9个月了。目前,小吴在一所学校做代课老师。虽然工作不是太稳定、工资不太高,但有工作总能让人有了生活的勇气,并且这样才能避免身体素质下降。“我不是病人,我只是感染者潜伏期,相当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需要用药。我现在身体很健康。”小吴说道。

  ■声音

2010年7月,,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该次调查的组织者之一刘晓楠副教授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做了相应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传染科教授蔡晧东说,,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教师行业,三部委已经下发通知。,三部委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传染病人都应该禁止工作,如果从事的工作,这些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控制,那就不应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