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侵权责任法》实施 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30 21:12:15


新《侵权责任法》实施 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影响

审判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案件时依据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例却凸现出赔偿项目缺少死亡赔偿金、医学会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等诸多争议和不合理之处。如今,《侵权法》已实施月余,那么,该法对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改变和影响?

  律师潘强、齐跃:赔偿数额大幅提高,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侵权法》对医患纠纷案件影响最大的一点是赔偿数额的变化。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的只赔精神损失费,而不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是这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照此规定,如果在《侵权法》施行之前的去年,在天津发生一起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院方全责的话,那么精神损失费应为88806元(用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01元×6年)。而《侵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按二十年计算……”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此案发生在《侵权法》之后,那么死者的家属可以获得428600元的死亡赔偿金(用天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天津医科大学副教授李耀文:明确患者知情权,改变其弱势地位

  《侵权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赋予了新的内涵:第一,《侵权法》的精神实质就在于公平确认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第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了过错推定的情形。《侵权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法》还规定,当医疗机构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以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第三,明确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医疗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第四,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况下,与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和应尽的义务,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侵权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对于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另外,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不再刻意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

  《侵权法》对医患纠纷案件的影响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表现在案由方面,以前医疗纠纷有诸多案由: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过错赔偿等。受害人以医疗过错赔偿起诉的,医院往往先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现在,将医疗纠纷统一案由归结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侵权法》,从民事诉讼角度来看,即不再刻意区分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统一按照《侵权法》规定的相应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医疗事故鉴定将来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也可能会和司法鉴定并轨。

  其次,《侵权法》将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类型分为:告知责任,因未告知患者造成的患者实质性损害或精神性损害,应当赔偿;技术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三,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