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变质药物致老人亚植物状态案医院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11 12:49:15
5月26日,民事判决书》。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因输入变质(含絮状物)药物奥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被一审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今后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度全国“十大律师名人”律师代理原告取得了胜诉。
司法鉴定中心“高秀云目前后遗症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所输的液体内有絮状物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原告就诊前已有行动不便等病症后,。
2004年11月23日,75岁老太高秀云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扩充血管。12月2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给高秀云输入奥迪金(存有絮状物的液体)后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等反应,导致失语等。
医院的病历体现自2004年12月2日11:40AM静滴奥迪金 至1:30PM发现奥迪金组液体内有絮状物,被告为原告输入变质的奥迪金药物长达1小时50分。原告在此期间出现1:20PM 烦躁不安,两眼上翻,四肢抽搐,欲呕吐等体征明显变化。而从12:30AM至3:10PM延误2小时40分钟被告没有针对变质药物致原告抽搐频繁、体温上升等实施正确的抢救措施,依然“建议颅脑CT复查”等错误地按照脑梗塞诊治。
宋律师发表的《代理词》综合认为“高秀云因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输入变质药物奥迪金而昏迷至今,被告医院医护人员在用药前和用药中违反诊疗常规,且其过错是导致高秀云体征迅速恶化的直接原因,被告在损害发生后广泛篡改病历,致使本案已经不能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经司法鉴定原告亲属在治疗中手机拍照的病历与诉讼中医院提供的病历来源于同一病人病历。内容存在明显不同。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在诉讼中申请济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病历不真实被退回。
医院的主要观点认为原告病情恶化系其本身疾病造成,与医院的输液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没有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其观点。
(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高秀云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给原告输注了有絮状物的奥迪金后,病情加重,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原告高秀云所受到的损害与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有过错造成的,该案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即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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