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医治无效死亡 儿大闹医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8-24 17:41:15
核心内容: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医闹”现象的加剧使得医务人员执业环境更加恶化,医患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医疗服务的提供。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处理医疗纠纷的正确程序和途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
患者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医院领导出面向家属解释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医疗责任无关。然而被告人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听劝阻,反而纠集家属封堵医院门诊大厅,致使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影响近2小时。近日,,一审认定包某、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某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包某的父亲包某高在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包某及其兄李某等十多名亲属找到医院,认为包某高的死亡是医院救治不力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领导出面向家属解释包某高的死亡原因,并说明了与医疗责任无关。被告包某等人不听劝阻,于次日上午将包某高的尸体装入租来的冰棺里,指使被告人李某等人将冰棺摆放到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把大厅的椅子和长排椅搬到冰棺旁供家属静坐,并在冰棺前烧纸祭奠。之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又来到门诊大厅门口帮忙挂横幅。上午10时许,其家属运来音响设备,被告人李某等人把音响搬到冰棺旁准备接线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至此,一楼门诊大厅正常的就诊、交费、取药等工作被影响近2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案发当天,二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包某、李某因包某高在医院死亡,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影响近2小时,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案件的发生与医院有明显的过错,二被告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
一、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纠纷,患者及其亲属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置?
1、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③医嘱单、④化验单(检验报告)、⑤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⑥特殊检查同意书、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2、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对于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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