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就医后死亡 医生被逼抱尸过夜

发布时间:2019-08-31 06:53:15


  核心内容:一女童在诊所打针后死亡,家属逼当事医生抱着女童的尸体在马路上过夜,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医闹,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是一种不利于处理好医疗纠纷的方式。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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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4日下午3时10分,上栗县东源乡小枧村九子冲自然村一农民李某抱着得病的女儿张某(今年3岁)在东源村卫生二所就诊,不料,在诊所打针后死亡。事发后,东源村卫生二所医生陈某向记者讲述了他被逼抱尸过夜,并受到人身攻击的遭遇。

  陈某说,事发当日下午17时左右,他将死者尸体送往其家属家里,看到有几十个人在那里,当时他被吓得无所是从。一会儿,过来几个人把他从死者家属的房间拖到门前马路上,死者的姑姑和外婆当着小枧村委会干部和东源派出所民警的面,对他进行人身攻击,死者的外婆还用鞋子打他的头。一阵人身攻击后,死者的母亲叫他抱着小孩的尸体,他没办法只有抱着尸体坐在马路边上过夜。陈某的姐夫和岳母目睹着他挨打,但不敢出面相救。5月5日临晨5点多钟,待陈某答应死者家属20万元的赔偿条件后,才被允许回家。

  为求证此事,5月7日下午,记者与当晚在现场的东源派出所民警吕某取得了联系。吕某对记者说确有此事,陈某被死者家属进行人身攻击,是他制止的。

  对此种以人身攻击和威协手段行进行索赔的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可取,这是变相的医闹,建议司法部门应该对当事人进行保护,同时,应该告知死者家属医闹违法。卫生部门应该通知当事双方按法定程秩处理医疗纠纷。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像这种以人身攻击和威协手段达成的赔偿协议,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人身攻击和威协下签订的赔偿协议,那么这份赔偿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被认可。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行政调解。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二)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如是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如是非医疗事故行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如下: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丧葬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相关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