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9 04:41:15
麻醉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麻醉事故一旦发生,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重大打击。本博连续贴出两个关于麻醉医疗纠纷医疗鉴定反败为胜的案例,下面贴出的3个案例是两级医疗鉴定均构成医疗事故,且责任程度都在“主要”以上的案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患者方来说,如何打赢麻醉医疗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医方的过失所在:1、麻醉前准备欠妥当:病人术前准备不足,如高血压未得到控制,内环境未及时纠正等等。2、麻醉选择不当:由于技术和经验不足,麻醉方法和药物选择不当。3、麻醉操作管理不当及发现问题后处理不及时:发生严重并发症后处理不及时。4、围手术期监测不严密:缺乏必备的监测条件或少数基层医院麻醉医师在病人麻醉后离开病人。5、交接不清:对危重病人交接班时不仔细。6、查对不严,错用药物:如将利多因误作高渗糖输注,或摊管内阻滞麻醉时用错药等。7、药物不良反应:如恶性高热。8、术后处理不当:如过早拔管导致病人呼吸抑制。
案例1、 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 86% ,HR 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该例从医方麻醉全程管理是否完善入手,发现麻醉着麻醉全程管理观念的缺失,对术后残留肌松作用致呼吸抑制的认识不足,违反了陪送患者回病房之规定,临床经验不足且过份自信,有悖于职业精神,医疗过失明显,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话可说。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ec51fd0100ea3u.html) - 如何打赢麻醉医疗纠纷官司_法律道场_新浪博客
案例2、患者为女性,46岁,人院诊断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手术进行到放置引流管时,患者BP 47,38 mmHg、HR 42次/分,给予麻黄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约25分钟后BP 140/100mmHg、HR 165次,分,术后患者未清醒,当日转至ICU经脱水等对症治疗,术后第四天清醒,出现不能独立进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为、运动及智能障碍。经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该病例之所以定为医疗事故,缘于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时,未及时发现,发现后处置不恰当,明显存在不足,构成医疗过失,对患者麻醉后观察不细、犹豫不决、处理不到位,从而丧失了抢救时机,与患者目前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3、患者为女性,41岁。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 h,以右桡骨小头骨折人住某二级甲等医院骨科病房。入院体格检查:右前臂旋转功能受限,右肘部肿胀、压痛。X线摄片显示右桡骨小头骨折。尿常规示尿糖+ + +,随机血糖为明显高于正常值。术前ASA分级Ⅱ级。入院后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继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检查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后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对症处理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脑功能障碍植物生存状态。
医患争议焦点:患方家属认为医方过失医疗行为直接导致被鉴定人处于植物人状态。医方辩称患者术前血糖偏高,建议停止手术,但患方要求手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有签字为证。目前的植物人状态与患者本身疾病有因果关系。实施右侧肌问沟臂丛麻醉符合规范操作。术后静脉镇痛泵由专人负责管理。
鉴定分析意见:①医方施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有手术指证,麻醉选择右侧臂丛神经阻滞方法适合手术要求。② 无依据证明,患者呼吸、循环骤停与其自身疾病相关。相关尿糖检验报告涉嫌涂改,依据现有的鉴定材料。排除糖尿病与植物人生存状态关联。③局部麻醉药使用后至患方求助急救间期约50分钟,不排除局部麻醉药作用的高峰期与术后静脉止痛泵药物的不良反应梯加效应。④ 医方未将镇痛泵器具、药液的配置及相关的麻醉记录经相关部门质证后作为证据提供给鉴定专家。施使麻醉人员也未到鉴定会接受专家询问。⑤ 患者目前的状况与麻醉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病房内抢救设施及氧气无法及时应用,加重缺氧致目前的植物人状态。
结论: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评析:本案例中麻醉医师未能履行实施用药原则、操作方法规范、监测生命体征的麻醉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为植物人状态,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而本案例无依据表明由于患者本身的疾病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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