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窒息事故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2 05:37:15


  新生儿窒息事故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2007年1月11日11时30分,原告赵某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某镇医院医生在为原告赵某检查和接生过程中,使用缩宫素欠妥,按压子宫不当,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即起诉要求处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应否支持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相关机构已对该事故确定为医疗事故,对于本案新生儿死亡而言,应按照医疗事故的相关赔偿标准和范围处理为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作为产妇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死亡赔偿金也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理由略有不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该赔偿?当然,应当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三、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一般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死亡的案例,赔偿项目缺乏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对于严重伤残的案例缺乏出院护理费一项,不尽合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为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绝大多数患方是弱势群体,更加需要法律和社会的支持,特别是死亡或者重大伤残,多数患方家庭早已承受不住经济和精神上的打击。在赔偿的时候,再遭遇与其他原因死亡或者重大伤残的“同命不同价”的待遇。对他们来说确实不公平、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应当全部支持。当然,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