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严禁医疗机构购进未批准或个人携带入境药品

发布时间:2021-03-29 08:42:15


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日发出通知,,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一律按假药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通知要求,,。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样品的,;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研制新药,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且临床试验的执行必须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通知指出,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少量药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

 通知同时要求,、,对违法经营、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