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15:00:15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个规定里,最引起社会注目的一条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加以通俗的解释,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举证说明自己清白,否则医院就有可能输掉官司。新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医患平等的司法理念,打破了医院强者优势的传统心理定式。
  

  患者告医院为什么要医院拿证据

(记者 朱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

,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医院忧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记者 邹声文 朱玉)在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许多患者欢欣鼓舞,认为自己终于可以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平等“较量”了。那么,作为焦点中的医院是怎么想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几家医院的有关人员。

  一位女大夫主动与记者联系,发泄类似的不满情绪:“将来病人动不动就去告你,谁还敢当临床医生?”她自己就是一位临床内科大夫,新办法让她感到担心,甚至打算从目前的岗位提前退休回家,“我们犯不着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专门举行的座谈会上,专家们比较全面地表达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担忧:“倒置”在某些方面免除了患者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剧增,医院难以招架;医学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对某些未知的疾病,医疗机构难以找到证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一些患者不配合治疗,故意隐瞒病史或叙述不清,结果造成误诊,但医院却要承担责任;取证需要病人配合,而且不同条件的医院取证各有难度。 “这个规定从患者的角度来看,确实很好。”一位妇产科大夫说,“但这也容易造成医生回避风险的自卫反应,使他们不再选择积极的治疗方案。”她觉得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建议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给医生提供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心去治病救人。但一位对医患关系颇有研究的专家表示,医生大可不必如此担心:“在此之前,医院在医疗纠纷中也一直在举证,竭力证明自己的清白。另外,医院在证据的拥有和解释上也占据主导地位,与单枪匹马的患者相比可谓人多势众。即使实施了新办法,医院也依然是强者。关键问题是,医院要转变心态,要主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

  患者也要有证据意识

(记者 朱 ,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关人士说,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跑到医院说一声:“我告你!,就可以一切听凭医院举证或完事大吉的。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有关人士举例说,如果患者诉医院多收费,患者一定要提供医院的交费单才能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由于医院的过失,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当事双方任何一方由对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对自己本身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高法有关人士还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与医院打官司前,患方先要把有关的司法解释认真看上几遍,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 医院为什么怕举证?

孙承斌

,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部分医院、医生中却传出了“不满”的声音。“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能开吗?”北京几家医院、几位医生的“质问”,流露出一种难以言说的抗拒情绪。一个司法规定,居然引起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反映,不能不引人深思。

  医院为什么怕举证?思来想去,似乎没有什么过硬的理由。: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专家已经指出,事实上,过去出现医疗诉讼时,医院也是不断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新规定只不过将举证责任作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何以引得医院、医生如此强烈的“反响”?

  细细想来,部分医院、医生的反应也有其逻辑。新规定将举证责任划分给医院一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这就意味着过去经常因为缺乏医疗专业知识、无法提供医疗记录而不得不败诉的患者,在今后的医疗诉讼中有了打赢官司的可能。一贯高高在上、自我感觉良好、“很少输官司”的一些医院、医生,面临如此前景怎能不连连喊苦?

  新规定的出台,与其说改变了医院、医生的地位,不如说打破了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新规定体现的医患平等的理念,对一些医院、医生来说,固然一时尚难以接受;让医院、医生自己举证证明清白,更让那些“强势惯了”的医院、医生们有一种惶惶不安的感觉。过去那种大而化之、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再也无法因为“患者拿不出证据”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样的局面怎能不让那些底气本来就不足的医院、医生紧张不已?

  然而,部分医院、医生的不满、紧张,正反映出新规定抓住了医疗诉讼的关键,既体现了法律的宗旨,又体现出法律严肃、公平、公正的震慑力量。对医院、医生来说,只有切实增强责任心,真正以患者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才能在医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那种“做什么都让家属签字,不签字就什么都不做” 的消极对抗心理,那种四处抱怨,大喊“医院是最大的弱势群体”的可笑做法,不但于事无补,反会败坏白衣天使的形象,只能让广大患者更加痛心、更加失望。

  “蚂蚁”也能撼“大树”

(记者 朱 玉 邹声文)“新办法出来真是太好了,它对我们患者有利,我准备马上起诉那家医院。”经过100多天的等待,郭恒觉得为妻子讨回公道的时机终于到了。

  郭恒所说的新办法,,在这个规定里,最引起社会注目的一条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加以通俗的解释,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举证说明自己清白,否则医院就有可能输掉官司。

  郭恒的妻子郑英在北京一家著名医院就医,医院的一位大夫居然根据同一次检查开出了两张不同的诊断书。“在被确诊为宫颈腺癌后,医院又延误治疗。”最终妻子无法忍受痛苦,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

  “让医院举证并不见得一定能给患者带来多大利益。在以前的医疗诉讼中,医院也一直在举证。它举来举去,肯定是举自己是对的,患者从医院举证行为中得不到什么实惠。更何况,现在医院还常常出现篡改病例、提供伪证的情形。所以患者还是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要不到时候,只能看着医院说自己多么正确,自己却毫无办法。”

  “尽管新办法的实施会带来积极变化,但如果不打破医院织成的关系网,不改变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的办法,那么患者就难以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新司法解释能否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关系失衡的现状,与医院打了两年医疗官司的韩先生并不觉得乐观。

  尽管这样,新办法还是成了普通工人郭恒的希望。中年丧妻的郭恒原来是手握自己取得的证据,频繁寻找新闻单位,希望媒体能关注发生在自己家的悲剧;,告慰死去的妻子。

  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

(记者 朱 ,,关于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更大程度地考虑了医患诉讼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利益,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对缓和医患纠纷有极大好处。

  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患者在因无证据而败诉后,觉得自己无胜诉希望,没有通过正当渠道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就会导致“私力救济”,即用自己的办法解决问题,与医生和医疗机构发生冲突,从而激化了矛盾。在法律上,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与立法宗旨不符。

  新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近年典型的医疗诉讼案件

(记者 朱 玉 ,。

  1.黄杰等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黄杰之女黄珺滢1996年3月2日因急性阑尾炎到龙岩市第一医院就诊,手术中被大夫误将子宫切除。,,黄珺滢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同时,给黄杰夫妇也造成了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作为一名未成年幼女,子宫被摘除,丧失生育能力,这起医疗事故将给黄珺滢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深远的,必须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还判定龙岩市第一医院赔偿黄珺滢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2.王珺豪诉原电子工业部四○二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王珺豪1996年8月30日因急性阑尾炎到原电子工业部四○二医院就诊并手术,被四○二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误将其右侧卵巢组织切除。起诉后,,后四○二医院不服上诉,,由于四○二医院的医疗事故给王珺豪的器官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必将给王珺豪带来的是终生不可消弭的心理上、精神上的痛苦,。

  3.李宁诉新野县人民医院、新野县卫生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6年2月17日,5岁的李宁坠地受伤,被送入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输原新野县血站供全血400毫升,。李宁起诉后,,在排除了其他传播途径后,,因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判决其上级单位新野县卫生局赔偿李宁113754元。李宁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