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15 13:52:15


  核心导语: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在进行相应的举证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呢?主要的关系与及要素是哪些内容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上,举证责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当事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目的在于,,既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属于诉讼职能的范畴;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不出证据,将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它属于审判职能的范畴。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基于当事人的身份及其主张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为了使自己免予承担某项义务而必须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知道,许多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单靠当事人举证是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且当事人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提供的证据往往是一面之词,如果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断案是靠不住的。再说,由于各种原因,有些证据当事人是很难收集到的。因此,在诉讼实体问题上完全依靠当事人行为,往往无法达到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诉讼效率也会受到消极影响。

民事诉讼法,这是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补充,是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是行使审判权的需要,不是可有可无,。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当事人的败诉风险就只是一种可能了。但是,,并不必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过去每一件案件,都是由法官来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所谓的“当事人动嘴,法官跑腿”、“法官调查,律师阅卷”这种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规律的现象。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为内容,而民事权利争议是私权争议,,当然应该提供证据。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民事活动的主体,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全过程,掌握有关证据材料,也有提供证据的能力。,,将会使其丧失裁判者的居中地位。

民事诉讼证据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而外,,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其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