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0 22:08:15


  有全日制用工就会有非全日制用工,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单位上班,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全日制用工,但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1、工资计算周期不同

  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2、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不同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有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