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18 02:58:15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候,是要对这一质量进行举证的,那么到底是使用者对这一产品存在问题进行举证,还是生产者或是销售者对这一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呢?对于这样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的规定的,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油漆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油漆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哪些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造成买主、用户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一)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 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 易 碎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腐 蚀 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六)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 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赔偿范围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

  2、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油漆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油漆这样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有的也是使用的,如果存在一些问题的话,可能就会导致有关的事项不能很好地解决,并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