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来约束精神科医生的权力

发布时间:2019-08-09 19:44:15


  2011年6月10日,这对于笔者来讲,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日子,不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徐武终于出院了,也不是因为这一天我在案件发生的城市,做了一场演讲,而是因为在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确认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

  这是我关注精神卫生立法五年来,第一次看到中国的法律条文里有这样的规定。“精神卫生法”有多么重要?

  过去十多年里,精神病收治一直被视为卫生系统内部的医疗问题,而一些医疗规范层面的所谓行规,从制度上否定了精神病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一位成年公民一旦被视为疑似精神病人,其自主权可以被轻易地剥夺。由于存在这样的歧视性制度,使得“被精神病”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黑洞。

  由于精神疾病的定义及标准并非为普通人所熟悉,而且诊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对精神病人的制度性歧视,不仅使精神病人群体的法律权利失去保障,没有精神病的公民也因为非常容易被误诊而陷入深渊。精神科医生手中握有诊断权,是另一个制度性的话语权门槛,非精神科医生,很难推翻有病诊断。

  要填补这个制度黑洞,须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立法保障精神病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精神病人的权利获得保障,普通人的权利才获得保障。不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很容易因“被精神病”而失去法律保护。所以,不要以为精神卫生法不过是一部关于精神病人的法律,实际上,这部法律跟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基本公民权利都息息相关。

  我和同事撰写过《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现行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一、收治标准过宽;二、收治没有正当程序;三、入院即沦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医学标准医师宣告即可;四、付款人自动化身监护人,有无限监护权;五、住院病人无诉权;六、出院难,“谁送来,谁接走”;七、事后诉讼难;八、侵权责任极轻。

  新草案对我们指出的问题,基本上都做出了积极的应对解决设计:一、终于有了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二、有了程序要求;三、设计了复议制度,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复诊医生,自主选择鉴定机构,也是最新版本草案的最大亮点;四、解决了出院难问题;五、侵权责任,这是草案的另一亮点,明确规定滥用“非自愿住院”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制度设计,。该草案让我看到高层对滥用精神病医学侵犯人身自由“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草案的最严重不足:我们将接受精神科医生统治,而不是法治!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存在两个制度漏洞,分别在草案第27条(规定精神病收治的实体条件)以及第29条(规定由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掌握非自愿收治的最后裁决权)。

  第27条规定了收治的实体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实体条件,这个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可能存在广阔的滥用可能。目前很多明显属于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个案,如街头拍照的彭宝泉,可能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在宽容的社会,秩序是有一定弹性的,但不宽容的严格秩序中,发言不举手、、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都可能会被指扰乱公共秩序。如果精神卫生法为此开设收治大门,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草案存在一个结构性的错误:由医生去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而医生不具备履行这个责任所需要的职业素质,让他们揽下一个不能承担的权力,会出问题的,不仅社会受伤害,也不利于精神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草案条文第29条授权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行使对收治不服的最后裁决权。读者别让“司法”两字骗到了,他们是医生,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过是医学专业意见,不具有司法性质。在内,依靠主观判断,对外,是一种商业委托。其中的专业门槛,外界难以介入制衡,由医学专家行使非自愿收治异议的最后决定权,意味着授权医生行使司法权。

  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置于精神科专家的掌握之下,这是社会职权配置的严重错误。人身自由的司法权,只能属于法官。

  最后是执行问题。精神病人的法律权利,从理念落实到立法中,再从法律权利落实成为现实权利,需要一个过程。精神病人权利保护,需要大量法律从业人员介入这个领域。这是一个需要切实发展的领域,但无论如何,良好的立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作者系公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