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20:51:15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就病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病案管理人员在院病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病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二、各病区应设专人负责本病区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三、住院期间病历因医疗活动或者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五、出院后患者的病历,主管医生必须在三天内交给该病区质控员进行出科质控,主任查阅签字后,再交给专人负责保存与管理。

六、根据工作需要,医院设定的病案管理人员,须履行病案管理人员职责,在医务科领导下,负责病历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负责病历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

七、住院病历必须按时如数归档,每月十五日由指定的病案管理人员收本月上半旬病历,每月底收下旬病历。对可能产生纠纷的住院病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即刻归档。

八、医院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病历资料的申请。具体按《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规则》执行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医务科或其指定人员当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并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十、以上违规的,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10-2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条例》以严重差错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