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当天亡故医院涂改病历被判赔偿30万

发布时间:2020-05-25 16:34:15


本报讯(记者陈轶珺)李某前往医院看病,当晚撒手人寰。,由于李某病历事后被人改动,致使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依据而不能送检。日前,举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33万余元。

  医院或许没想到,这本被篡改的病历非但没帮助他们减轻责任,反而使他们需赔更多的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照民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医院须承担更多的赔偿金额。

  家人突亡家属质疑死因

  2003年5月11日,李某因身体不适来到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先后开了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等药物。不料,李某当晚就不幸离开了人世。对于李某的死因,其家属与医院产生了争议。因此,双方先后对李某《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三张处方笺予以封存。

  李某家属始终认为,医院救治不当是造成李某的死亡直接原因。2004年5月,,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病历多处涂改无法举证

  一审期间,医院就本起医疗事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李某家属对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提出异议,他们发现,该病史资料并非在李某死亡当日查封,出现明显篡改痕迹,并且存在缺页现象。

,这份病历共有2页被撕毁,6处被添加内容,6处被涂改。医院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且部分经涂改的内容已无法还原,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理应依据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余万元。

  二审判定医院改病历要担责

,医院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病历已被篡改,李某的致死原因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其它原因,成了双方争议焦点。因为一旦被定性为后者,医院势必将多赔钱。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涉及的病史材料《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实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的痕迹。因此在病史材料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医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无不当。医院应当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本案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市二中院认为,本起医疗纠纷由于医院的原因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就不能确定是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只能定性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来源:上海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