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记载不全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0 00:52:15


病历记载不全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钱永峰 沈靓琳
  [案情]
  2002年6月12日,王某因腿扭伤前往常州市某医院就诊。次日起,为图方便和省钱,王某赴该医院医生牛某家中继续治疗。三个月后,王某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持续恶化导致单肢全瘫(经鉴定为五级伤残)。2003年,,要求牛某及所在医院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万余元。审理中,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认为:牛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但因缺少完整的病史及诊断记载,无法证明牛某的医疗操作与王某单肢全瘫的后果之间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故难以确定构成医疗事故。省医学会认为:鉴于诊疗过程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故决定终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病历记载不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查明的情形下,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两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明,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牛某及其所在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虽然本案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查明,但牛某及其所在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在《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之前,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通常分为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和其他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精神,对于前者,参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而对于后者,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遗憾的是,民法通则并未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列入特殊侵权范围,因此只能对照一般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认定医方是否构成对患者的侵权,构成侵权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否则不赔。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利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本案中,牛某及其所在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第一种观点基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无直接、明确、可靠的证据”这一结论,就作出了医方不构成侵权的不当判断,忽视了医疗过错行为对鉴定困难所产生的作用力,显然有失偏颇。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有效解决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查清情形下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对患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增强,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本案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那么由于医生病历记载不全,增加了判断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中的作用以及责任程度的难度,甚至因此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就可顺理成章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医院和医生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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