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抢救无需家属签字患者可以随时查阅病历

发布时间:2019-08-10 02:19:15


案例

  “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在医务人员百般苦求下,仍拒绝签字同意怀孕的“妻子”(两人并未正式登记结婚)手术,还生硬地写下了这14个字。

  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妻子”李丽云最终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拒签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侵权责任法草案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重要内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对诊疗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据介绍,草案采取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把医疗事故的责任原则定得太严,都把责任推到院方,现实生活中就会产生一些过度医疗的问题,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或者是防卫性医疗(即将每个患者都当作潜在的原告,医疗行为围绕诉讼取证来进行)。

  “比如就是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医院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大量使用检查手段,以留下证据,最终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克明说。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条例中医疗事故是"过失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定的是"过错责任",这是有所区别的。”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说,通常认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超出法定范围的在患者反对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治疗行为、未经批准以及未经患者同意的人体试验等属于故意行为,这些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卓小勤表示,只造成患者其他利益的损失而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未尽到产前诊断义务而造成不当出生的案件,医学会以新生儿严重畸形或者智力障碍是其自身染色体异常造成的,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医疗事故的定义显然过窄,而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定的过错责任更具合理性。”卓小勤说。

  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有很多媒体评论,这条规定是因“拒签事件”的影响作出的极有针对性的规定,是“一大亮点”。如果再次出现类似情形,医院可先行救治。

  因为对孕妇死亡事件的关注,人们希望通过立法解决“知情不同意”的问题。卓小勤说,但多数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李丽云死亡事件是一个“人咬狗”的事件,它是一个“很好”的新闻题材,但却不具有普遍的临床意义。很多老医师都说:“我一辈子都没有遇见过这样的病人。”

  卓小勤说,孕妇死亡事件的本质是医患双方的信任缺失。李丽云母子双亡后,肖志军面对媒体镜头所说的话表明,他们不相信医生告知的风险,因此,拒绝剖腹产并不是李丽云和肖志军真实意思的表示,他们到医院就诊的事实就表明了他们不希望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医生对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治疗",而且符合紧急避险,即便出了问题医疗机构也可以免责。”卓小勤表示,通过立法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普通的医患关系中实施“强制治疗”的权利是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尤其是在“以药养医”政策没有改变,医患双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他说,如果允许强制治疗存在,医生就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危害到绝大多数患者的最大利益。

  “知情同意”与“强制治疗”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制度,如果实行知情同意制度,就不能实行强制治疗制度;如果实行强制治疗制度,知情同意就形同虚设而失去了作用。卓小勤表示,立法应当考虑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律不可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应当提供。”根据草案的这一规定,患者随时可以要求查阅、复制病历等有关资料。

  “关于病历书写与保管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部分复印病历"的限制,是一重大进步。”卓小勤说。

  根据现行规定,患者只能要求复印和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卓小勤说,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只能现场封存,且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是拿不到的。“尤其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于患者不能掌握全部病历资料,因此无法判断病历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病历的各个部分是否吻合并符合逻辑。”卓小勤表示。

  近年来,医院里多了一些“专业人士”,他们不是来看病,而是守候在重症监护室附近,一旦发现有人不治身亡便凑上前去,。这些人俗称“医闹”,他们想出各种各样的“妙招”,逼医院就范。

  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作出规定:“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