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9-10-26 06:40:15


  医院漏诊的性质
,医院存在漏诊病情的过错,应退还患者部分住院治疗费。

,内江市居民吉五金2003年初因病住进内江某医院,经B超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化脓性)、胆囊息肉、胆道未见异常。后经X片检查:左右肝内胆管、胆总管显示良好,未见扩张及负影,T管造影未见异常。医院据此对吉五金作了电视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可吉五金术后感到疼痛加剧,医院又进行B超检查,结果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扩张。医院再次进行胆道探查,T管引流手术,取出一枚约0.9cm×1cm大小的结石。吉五金经过近一个月的治愈才出院,花费医疗费用10275.5元。出院后,吉五金认为医院存在粗心大意的过错,使其蒙受精神和经济损失,要求退费未果,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内江某医院退还多收的医疗费、床位费6796.98元,并赔偿误工、护理、住院补助费等。

诉讼中,该医院辩称,胆管下段结石的诊断率是概率性的,不能100%的诊断。医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发展和个体差异对其进行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及手术取出胆管结石,均是按医疗规定正常操作,并将原告治愈出院,医院不存在过错。

被告在第一次B超检查及临床诊断时,未诊断出原告患有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扩张的疾病,属漏诊,致使原告延长了治疗周期,增加了医疗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退还部分医疗费、床位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治愈疾病的正常费用应自行承担,故参照同级医院同类疾病的正常住院时间及手术费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内江某医院退还原告吉五金医疗费、床位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