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7 23:15:15


  今天下午,,公布了省高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全省法官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点了“迷津”。

  “两元化”解医疗纠纷之难

  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乎社情民生,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介绍,,但呈现出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申诉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医患双方矛盾突出,往往容易导致群体性、社会性事件,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患关系、医疗秩序、社会和谐,成为‘患者难解、医院难办、,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亟需解决。”

  然而多年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根据以前的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并分别适用《民法通则》、。

  “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会出现患者受害重反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反而责任大等不公平现象。”许惠春说,侵权责任法》虽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对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医疗鉴定等问题,未作出详细规定,加之医疗纠纷本身涉及的专业性强,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需规范明确。

  为此,浙江高院从去年开始,就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课题进行重点调研,并起草了《意见》稿,又以多种形式、、相关部门、当事人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十易其稿,于今年6月30日正式发布。

  依法合理维护平衡双方权益

  说到医疗纠纷与一般侵权纠纷的最大区别和特点,许惠春认为,医患双方从各自角度看,都是处于被动状态的“弱者”,“患者因疾病在身而求医问药,又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使其难以完全知晓内情,处于被动状态;而从医疗机构来看,患者疾病毕竟最初是自身引发,治疗也需要患者的配合,现代医学又不能‘包治百病’,医者也难以完全把握治疗进程和结果,也处于被动状态。”

  为此,《意见》避免只倾向于一方、打压另一方,而强调依法维护、合理平衡双方诉讼权益,既充分保障患者一方诉权,又防止其滥用诉权等。如一方面规定,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以充分保障其诉权;另一方面又规定,对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生育并发症相关待遇的,,以防止其滥用诉权等。

  “一元化”审理不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今后,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这完全摈弃了原有的‘二元化’处理模式,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许惠春说,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同时,为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质证等。

  医院不合理告知则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许惠春说,《意见》不仅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的相应注意义务,也规定其对患者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等情形下,应当将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意见》对《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进行了适当诠释,规定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医疗侵权责任往往被简单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片面加重患者一方举证负担,有违公平合理,《意见》缓和了患者的完全举证责任。”许惠春解释。

  《意见》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设立专门合议庭加强诉调衔接

  另据记者了解,、调研点,设立专门合议庭,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培训等;同时加强与各地医调会、人民调解组织等联系,发挥诉调衔接机制作用,尽量争取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