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0 20:42:15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的费用,由所在城区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200元。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文章)柳州市政府办日前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及相关单位,印发《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具有柳州市本级城乡户籍,且在柳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按照《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城镇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符合条件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费用,若单位有困难,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解决,属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城镇优抚对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全额补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市财政按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的7.5%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的费用,由所在城区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年补助标准内(年补助不超过5000元),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补助: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遗属医疗费补助100%;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医疗费补助85%;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医疗费补助80%;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病所需医疗费补助80%;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费补助70%,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医疗费补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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