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十类人员可获社会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9-08-18 18:32:15
从10月起,相城区十类人员可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人员、“三无”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以及相城区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形式视不同对象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规定享受保费补助的人员,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而经过审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相城区和市区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在相城区和市区的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7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0%的医疗救助。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补助95%。门诊特定项目中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 (血透或腹透)治疗费用无封顶线,按95%比例救助。救助人员发生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或在非救助医疗机构 (急诊和经批准转外医疗的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从即日起,属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凭特困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合管所办理申请救助对象认定等手续;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对象凭特困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救助对象认定等手续。
凡救助人员就医,必须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病历、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和特困证件,在救助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实时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遇到疑难重症确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分别按区卫生部门、劳动和社保部门有关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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