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1 03:24:15
莱阳市伍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时又被医院误诊漏诊、 延误手术。 但经鉴定,医院的行为又不构成医疗事故。伍先生经过历时近 5 年的诉讼后,,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医院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金 30000 元。 2010年1 月 27日,在上诉期间内原被告都没有上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2005年4月18 日,现役军人伍先生外出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晚住进烟台市某医院诊断治疗。由于医院误诊漏诊等原因,导致伍先生在7天内两次接受腹部大手术,致使本不应该切除的右肾和脾脏切除了,病人生命垂危,后转院治疗。 。
,历时近5 年时间,经三次司法鉴定、五次公开开庭审理。 该院依法委托烟台市医学会就医院对伍先生的诊断治疗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伍先生又以医院具有医疗过错为由申请鉴定,,由于延误治疗、漏诊等原因,结论为医院对伍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
,医院的诊断治疗行为有过错,给伍先生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对病人诊断治疗行为未尽到谨慎的、 合理的注意义务,才导致过错的发生。适用公平的原则,2010年1月12 日, 30000元。
点评
:本案中,医院的延误治疗、漏诊等行为,是由于具有专业技术的医院没有尽到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是一种医疗过错 。虽然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毕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构成侵权纠纷;同时,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给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也构成医疗合同纠纷。在这两种情况下,患者选择以哪种理由起诉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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