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扎做人流 乡计生站必备抢救设备
发布时间:2019-08-05 16:57: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修改。
。
修改的部分内容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但须具备相应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依照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作了哪些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生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六、删除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原文为: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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