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子还债的欠条为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19 12:47:15


  替子还债的欠条为何被撤销?

  2003年12月6日,杨先生持有小周签名落款日期为“2002.10.18”,内容为“欠杨先生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元整”及落款日期为“2003.6.4”,内容为“欠杨先生货款4273元整”的欠条两份,来到小周家中追索上述欠款。由于小周下落不明,杨先生与小周的父亲老周交涉后,老周出具了自己签名的欠条,内容为“欠杨先生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整”。同时老周索要回了杨先生持有的由小周签名的上述两张欠条。2004年1月,,要求老周清偿上述借款。该案审理中,老周发现儿子的两张欠条签名有异,,经鉴定,原两张欠条上的签名字迹不属同一人。据此,。同年11月,撤销权纠纷诉讼,认为杨先生原持有的所谓有其子签名的两张欠条缺乏真实性,故其出具给杨先生的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析法

原告老周向被告杨先生重新出具欠条,是基于老周见到杨先生持有其子“小周”签名的两张欠条后所为,现老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言语恐吓、胁迫之下才重新出具欠条,;老周提出因受欺诈而出具欠条,作为该两张经鉴定签名有异的欠条之原持有人,杨先生应当知道其真实来源,但杨先生在向老周出示欠条时,明知其中一张有不实成分或者两张全部不实的情形下仍故意为之,因而具有欺诈的故意;由于杨先生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老周虚假情况,致使老周产生重大误解重新出具了以两张欠条中的金额相加的欠条,这种意思表示是与老周的本意相违背的,老周因杨先生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老周认为其受杨先生欺诈而产生重大误解出具欠条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