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11:41:15
在因为医院或者医院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事故中,需要有相关的技术鉴定,以此确定过失的大小和损害的程度。因此,今天,小编就将关于“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规定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
1、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2、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
三、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关于“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规定”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规定,然后,小编又介绍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最后,小编还向大家介绍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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