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20-12-21 13:41:15


  案情:张某在一学校开办一食堂,期间向汪某借款10万元,后经汪某多次催要一直未还。2006年2月张某死于肝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事实,黄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自1995年分居生活,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往来。

  评析: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考虑如下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张某与黄某分居多年,经济完全独立,张某借款黄某全然不知,而且张某经营食堂的收益分文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以张某的借款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再者,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故张某生前的借款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唐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