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妻子借钱后身亡 丈夫拒还债被诉
发布时间:2021-05-18 03:03:15
妻子生前欠下巨额债务,借款协议却在其生前办公室找到,丈夫以此为由认为这笔债务是妻子的个人债务,拒绝代妻偿还。债权人。7月31日,:丈夫必须代妻偿还全部债务。
2005年2月23日,原荆门市东宝区土木巷社区居委会主任谢某找到该居委会老干部老郭,以丈夫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借期一年,并许诺到期后支付2分的高额利息。老郭此时身患绝症,恐借款难以收回,遂让其子郭某出面将自己的7.8万元借给谢某,自己则扮演中介人的身份。2月24日,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借款事由却变成了发展建设社区居委会,合同还约定郭某如遇特殊困难急需资金时,谢某将随时偿还。2006年1月10日,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谢某又以同样方式向郭某借得2.6万元。
2006年1月19日,谢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同事在为其清理遗物时在其办公桌内找到谢某与郭某签定的两份借款协议书。此时,老郭病发急需资金治病,其子郭某遂多次找谢某丈夫陈某索要债务,但均遭到拒绝。陈某认为借款是用于居委会发展建设,而协议又在谢某办公室内找到,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况借款只有协议却无借条,不能证明郭某已经借款给谢某。。与此同时,审计部门也对该社区居委会帐目进行了审计,并未发现有两笔共计10万余元的款项入帐。
,谢某生前向郭某借款10万余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虽然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但附有合同解除条件,借款人应随时偿还。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郭某借钱,谢某现亡,陈某不能证明债务属谢某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其夫妻间关于债务的有关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虽未能拿出借条,但借款协议和银行的两次出款凭证亦能证明其确实将钱借给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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