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

发布时间:2019-08-25 14:13:15


  核心内容:一边是由妻子出面签订购房合同购得住房一套,一边是由丈夫通过“公改私”政策购得住房一套,哪一套住房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妻子擅自将房屋出售的行为应该如何理解?又应该如何认定离婚中家庭财产与债务性质?以下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相关的案例,欢迎阅读。

  一、【主要案情与争议焦点】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张某婚前承租的中山路公有住房内。1998年6月,由被告周某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宜德路住房一套,权利人登记为被告周某。

  之后双方迁入该住房,原中山路住房出租。2000年7月,原告张某通过“公改私”政策,购得中山路住房的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原告张某;2001年4月,该房出售,得款8.35万元。2002年以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5年3月,被告周某隐瞒原告张某,擅自将双方所居住的宜德路住房以63.5万元出售后,携儿子和卖房款回娘家居住。原告张某无处安身,只得到父母处居住。

  双方感情因此彻底破裂。,同时要求对家庭财产包括63.5万元卖房款依法进行分割。

,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家庭动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提出如下房产和债务问题:

  (1)被告称宜德路住房系其以婚前存款及借款购买,应属婚前财产,因此卖房款63.5万元应归其个人所有,并称该卖房款的大部分已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借款。

  (2)中山路住房系婚后取得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已于2001年被出卖,但被告称其在诉讼前并不知情,又称该房出卖款8.35万元仍在原告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提供了大量的借条,总计借款47万元,声称用于购房、装修、经营等,夫妻共同债务;大部分证人(即债权人)亦出庭作证。

  二、【律师意见与办案结果】

  针对被告上述主张,本律师作为原告张某的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宜德路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理由有:

  其一,从购房时间看,结婚在1995年,购房在1998年,发生在婚后。

  其二,从购房过程看,即使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也可以反映出,原告参与了购房,并曾作为买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名。

  其三,从家庭经济状况看,原被告的婚后收入足以承担20余万元的购房款,根本不需要动用任何一方婚前存款,更不需要对外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