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9-08-16 16:05:15
核心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这种情形下属于个人债务的,还有什么情况下也是属于个人债务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知识拓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4、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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