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让婚姻充满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29 23:32:15
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让婚姻充满风险
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让婚姻充满风险
一
1990年初,周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打工时,与自己初中同学陈某邂逅,擦出火花。在陈某的疯狂追求下,周某被打动,与陈某走进了婚姻殿堂。
婚初,他们夫妻能够同甘共苦,共同打拼,不但摆脱了打工的困境,做起了木材生意,而且小有积蓄。一对儿女出生后,他们便回到潮阳老家,购买了一套 70平方米的住房。然而,回到潮阳不久,陈某便露出了真面目——嗜好嫖赌。夫妻开始争吵,产生矛盾。1994年7月,陈某调戏一妇女,周某认为其行为太过分,觉得很丢脸,便劝说陈某。可是,陈某却恼羞成怒,开始与周某分居,几天后,便抛下妻儿,不辞而别,前往龙岩市,从此与周某断绝联系。在龙岩期间,陈某于1994年12月25日开始与华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5月14日解除同居关系。周某为了抚养子女,做起了服装生意。
2005年5月,陈某又回到潮阳。他看到周某生意红火,经营的商铺也已登记在周某的名下,便花言巧语哄周某给他20万元做生意。周某不愿意,陈某就翻脸。
独立、有主见的周某毅然决定与陈某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法庭上,陈某拿出三张借条,提出他因经营生意向罗森借款15万元、向罗辉借款17万元、向陈某借款10万元,要求周某共同清偿。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陈某抛下妻儿10多年,他无法证明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孩子由周某抚养;住房归陈某,商铺归周某;婚姻存续期间的 债权债务各自自行解决。
二
刚和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以为脱离了苦海,再没有后顾之忧的周某,。。每个原告手上都挥舞着她前夫书写的借条。三场官司下来,。周某打拼了10多年,用于维持生计及唯一住处的商铺也岌岌可危。
预感不妙的周某以为离婚就能保住自己的钱袋子,但事与愿违,周某只能欲哭无泪。
三
大家在同情周某时,肯定会很纳闷,陈某在周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为何要周某做冤大头?再说,离婚判决不是已经规定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了?这样的判决是不是有违公平?
出此疑问,是因为大家有印象,法律曾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借债如用于个人应个人偿还。
确实,根据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债务是否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均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夫妻有无共同借债的合意。即双方一致决定借债,都知道借债这个事。如果夫妻有共同借债的合意,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哪怕夫妻没有共同借债的合意,但借债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就是说借来的钱用于家庭投资或两人花了,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相反,如果能排除上述两方面情况,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借债,既没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也没有分享因此得到的利益,即使是在婚姻期间,由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也不能成为共同债务,而纯属个人债务,谁借债谁承担。
按此规定,周某无须为陈某私下借债买单,因此,毫无疑问,离婚就是她脱离陈某且能保住自己财产的最佳途径。
问题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时,压根没有将该债务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这种情况下,陈某所借的债,不管周某乐意与否,由于已符合解释第2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条件,,判决周某与陈某共同连带清偿该42万元债务,。
婚离了,离婚判决也规定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但还是没能逃过“丈夫”的图谋。那么,婚姻有可能让人赤贫吗?在失去感情的同时失去一切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是有可能的,很有可能。因为
1.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外负债,谁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便夫或妻想约定,债权人一般也不会同意。
2.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但在中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又有几何?
3.夫妻的内部财产约定,第三人如何知晓?
4.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责任。把本该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现在一概推向夫或妻一边,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负担。
5.具有扩大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嫌,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多分财产的道德风险。
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虽易于操作,但既缺乏生存土壤,又存在天然缺陷,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明显过于笼统、苛刻,甚至如同虚设,这会给某些居心叵测者可乘之机,离婚当事人伪造债务的诉讼纠纷将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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