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婚内侵权赔偿的理由编辑推荐
发布时间:2019-08-29 10:03:15
确立婚内侵权赔偿的理由
1、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夫妻间侵权行为不予赔偿的法律误区。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
2、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该解释把离婚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由此二者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从法理上而言,该冲突可以适用 “上位法优与下位法”的原则予以解决。民法通则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应予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并不严,无人直接宣告该解释不能适用;同时不受理婚内侵权赔偿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以及社会稳定。并且最高院以该解释作为审理案件正误的根据,。由此造成法律上的相互矛盾。
3、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人格权。
保护公民人格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的各项民事法律中都体现了这种精神。每个人不论职务高低、出生贵贱,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夫妻之间同样如此,任何一方都不因配偶身份而丧失向侵犯自己人身权的行为主体索赔的权利,包括自己的配偶。而我国婚内侵权不予赔偿的现象给人造成一种误解,法律允许婚内侵权,夫妻间的相互侵权法律不予保护。由此从法律上贯彻保护人格权的精神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婚姻法解释为了达到维护家庭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规定了夫妻间侵权不予赔偿的制度,实践中造成夫妻侵权现象的普遍化,使夫妻一方的基本人格权得不到保护。
4、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可以有效减少家庭暴力行为,构建和谐家庭。
由于婚内侵权现象的存在,很多侵权行为转化为家庭暴力。为此新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新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制度的规定范围过于狭小。婚姻法解释将其范围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被限定在对家庭成员间身体的伤害。而将对夫妻一方造成的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排除在外。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可以补充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将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包涵在内,从而使各类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都有救济的途径。
当然对婚内侵权行为不予民事赔偿也有其特定作用,否定婚内侵权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婚内侵权赔偿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二是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使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三是法律已规定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无再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足以否定婚内侵权制度的建立,现予以驳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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