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对夫妻债务性质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9-09-22 03:51:15
核心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涉债务时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区分?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延伸阅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第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第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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