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债务妻子应承担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10 02:52:15


  丈夫婚前债务妻子应承担的情况

  案情介绍

  李某与刘某于2004年5月1日结婚。刘某为了筹备婚礼向好友周某借款三万元,并承诺一年后偿还。现周某急需用钱,但听说李某把持家中经济大权,便感到很为难。周某向报社打来电话咨询,自己是否可以向刘某的妻子李某主张还钱呢?

  律师说法

  对此,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认为,夫妻双方中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而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个人所欠债务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即夫妻中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的条件时,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即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周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