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后的债务应如何分担
发布时间:2020-01-07 00:00:15
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
法律咨询:
离婚手续。李某是一个很好赌的人,老是赌博,然后借高利贷。张某决意要离婚了,在1月份就和孩子搬出去住了。二月份,张某提出把房子变卖了分钱离婚,同时征得李某同意。后来房子就卖了,卖了18.5万。李某提出,每人分5万,剩下的8.5万给孩子作为抚养费用和以后的学习费用,并提出不再抚养孩子的要求。,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第一是说孩子由母亲抚养,第二点是房子的分割,5万元给母亲,5万元给他,8..5万元给孩子。第三点: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若有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1,离婚后假如李某出去外面赌博欠了债,或者借别人的钱,张某要不要替他还? 2,若李某说欠的钱是离婚前欠的话,要求我妈也偿还,对不对。
律师解答:
1.不用偿还
2.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你母亲有义务偿还。但对于赌债,一般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你母亲没有义务偿还。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中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将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处理财产是否必要得到夫妻一致同意的判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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