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离婚后婚前债务须分担
发布时间:2019-08-10 06:46:15
本案离婚后婚前债务须分担
债务人在庭审期间脱离公司并协议离婚,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无处讨债。,追加债务人的前妻为被执行人。昨日,终于收回22万元货款的广东某纸塑厂,。
2001年7月,该厂与宜昌某制品公司因货款发生纠纷,,该院判令该制品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6万余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该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7月,强制执行。
,何某在庭审期间即脱离公司且下落不明,随后公司自行解散,其使用的厂房系租赁房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何某在庭审期间与妻曾某调解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归曾所有,而共同债务未予约定,强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去年9月,,遂追加曾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由曾某共同承担她与何某离婚前的债务,。
、房产、工商等部门,对何某、曾某的财产情况展开调查,查明曾某在荆州区有2栋房屋、个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3万余元。事后,,查封了2栋房屋,并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争取以和解方式执结此案。
经多次上门交涉,,并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何某和曾某共同支付22万元货款,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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