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纠纷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5 02:48:15


  婚前债务纠纷研究

  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有两端,一端是债权人,一端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

  以下是婚前债务纠纷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婚前个人财产偿还婚后共同债务离婚后请求偿付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1994年底,某男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购买房屋A一套,但双方据无足够证据证明准确购买时间,后在离婚诉讼中,。2004年底由某女向其娘家亲戚借款20万元购买B房屋一套,2005年,双方将A房屋以9.8万元价格销售,房款由某男掌管,其中4.8万元用于偿还因购买B房屋所欠债务,其余款项用于生活和股市投资。2008年10月,。

  ◇因离婚前债务双双被告上法庭 离婚夫妻被判共同偿还

  李某与肖某未离婚之前,欠贾某面粉款10万余元,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结婚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李某承担。之后,贾某为讨要欠款,将已经离婚的李某与肖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被告李某所欠原告的面粉款100800元,由李某、肖某二人共同偿还。

  李某与肖某原系夫妻,1997年,。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曾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为李某开办的太原市某饼业有限公司提供面粉。之后,李某欠贾某面粉款101000元,并打下欠条

  ◇离婚后“婚前”债务谁偿还

  夫妻俩没有分割债务

  2007年2月,云阳人张某和谭某相恋。

  同年4月6日,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开始住在一起。

  2007年5月1日,两人又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宴。

  在举办婚礼前的4月25日,张某为购置结婚用品向熟人袁某借款5000元,谭某也知悉此事。

  ◇婚前共同债务 离婚后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离婚后男女双方是否仍应共同偿还?4月4日,,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9万余元。

  王某、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一起经营个体石材生意。2006年8月,邓某、黄某供货给王某与陆某。同年12月,陆某写下欠邓某石材款9.2万余元的欠条。此后,王某、陆某付给邓某、黄某1500元,余款则一直未支付。2007年2月,邓某、、陆某共同支付货款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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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有关夫妻离婚前债务双方偿还

  网友提问:

  3年前,孙某开台球城向我借了50万元,一直未归还。从一年前起,我就多次联系他,他说自己经营的台球城亏本了,自己在各地到处跑,难得在长沙,不愿与我见面。上个月,我通过朋友打听到孙某的妻子刘某现居宁乡,经营着一个小超市,于是,我去宁乡找刘某。刘某告诉我,他们已于半年前离婚,并掏出一本离婚证给我看,还说她根本不知道前夫借过我的钱,她认为该笔借款是孙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孙某自己偿还。请问,在找不到孙某的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其前妻偿还这笔借款吗?

  ◇离婚后婚前债务须分担

  债务人在庭审期间脱离公司并协议离婚,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无处讨债。,追加债务人的前妻为被执行人。昨日,终于收回22万元货款的广东某纸塑厂,。

  2001年7月,该厂与宜昌某制品公司因货款发生纠纷,,该院判令该制品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6万余元及违约金

  ◇夫妻间婚前债务的处理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1998年相识。结婚前,赵某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1999年底出具了借条。2000年底,赵、李结婚。2004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年6月,,要求赵某偿还借款3万元。针对他们之间的债务是否成立问题,形成了不同的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李某结婚产生债的混同,李某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婚前财产公证有无必要?

  为充分了解广大网友对这一话题的看法,我们在威海新闻网海岬社区开辟了“海岬PK”栏目,请广大网友投票、参与讨论。截至昨日16时,赞成婚前财产公证的一方(正方)得票46张;反对方(反方)得票29张,其中不少网友还跟帖发表评论,现将部分帖子选登如下:

  

  理智上讲应该公证,可以保证离婚后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但从感情上讲,还没结婚就想到离婚很伤感情! (雨潇潇)

  婚前财产公证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我个人认为这并非是还没结婚就想到离婚,更不会因此伤害彼此感情。它可以让热恋中的男女从激情变为理智。